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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领用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1-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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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校各部门所需物品,一律由总务处仓库保管员负责发放。

  2、一般性常规性物品,由申领人填报“物品领用单”,经总务处主任签名后到仓库保管员处领取。申领时,一律签名登记,写明领取时间、用途,必须归还品还需写明计划归还日期。

  3、贵重物品、仪器、电器等设备的领用,必须校长批准,方可领取。

  4、总务处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做好各类物品的入库、领用登记,所有“物品领用单”统一保存,以备查验。固定财产帐目必须永久保存,易耗物品每学期总清点一次,列帐备查。

  5、凡领取必须归还的物品,至计划归还日期时(一般为一学期),应按时送还仓库,仓库保管员要检查发现有损坏、残缺情况,必须上报总务处主任再报校长处理。

  6、如果遇领取必须归还物品的人员离职调岗或离校,则必须到总务处办理归还手续或移交手续,并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遗失、损坏则应查明原因,照章处理。

  7、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借用人(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财产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一式二份,经校长、总务处批准后,方能出借,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财产借用凭单。

  8、对违反财务制度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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