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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师德考核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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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屏教发[2007]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考核机制,增强教书育人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特制定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以人为本,师德为先的师德建设理念,不断提高教师的自身修养,提高教师素质。

考核的原则:(1)、坚持以教育为主,重在规范的原则;(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3)、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4)、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5)、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考核办法的的制定:学校根据师德规范要求,初步制定出《教师个人自评分》;《学生、学生家长评议教师办法》;《教师自评和互评办法》;《学校师德考核小组评议办法》。征求每一个教职工的意见,并根据教职工的建议、意见进行个别的修改、调整,然后进行表决通过。在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通过后,然后再交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施行。

考核的办法:分为三大类进行考核:即(1)、学生、学生家长评议教师;(2)、教师自评和互评;(3)、学校师德考核小组评议。

考核分数的计算:实行百分制,按比例计算;

即:师德考核分(100分)=20%个人自评分+15%学生、学生家长评议分+25%教师评议分+40%考核小组评议分。

考核等次的确定:考核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考核分在75-89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考核分在60-74分以上(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则上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5%以内。考核等次确定后要在全校进行公示。

考核结果的使用:师德考核分按20%记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才能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才能推荐为县以上优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有有偿家教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损害教师形象或学校声誉,影响恶劣的;

(5)、参与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6)、工件态度差,劳动纪律涣散,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7)、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8)、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9)、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10)、上班期间违规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1)、上班时间有利用学校电脑从事与教学或学校工作无关活动的;

(2)、不积极配合班级、年级、教研、各部门以及学校工作安排的;

(3)、有缺课(含早晚自习)、缺席(含结队、集合以及各类集会)的;

(4)、在值周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自己值班期间发生过较大的责任事故的双方)的;

(5)、对学校或部门工作安排有意见,但没有按正常的民主渠道及时进行反映,而是在背后散布消极言论,导致学校或部门工作被动;

(6)、在教职工中搬弄是非,(含教职工家属出现上述行为的),影响学校声誉,损害教职工个人形象,导致学校工作被动;

(7)、没有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而导致学生流失的;

(8)、在上级检查工作中存在有过失或失误而被教育局或上级领导机关通报了的;

(9)、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有明显过失、过错,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不满,且又不积极配合予以纠正的;

(10)、对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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