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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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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教学及学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教学场馆安全,提高场地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教学场馆实行定时开放制,每天早上6:30开门,晚上10:30关门落锁。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教学场馆内的一切设备。

  二、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师需使用公用场地和设备,须经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同意,且须提前与管理人员联系。使用时,教师应爱护、保管好一切设备,保持场内的卫生,并对场地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三、在非正常教学时间内(包括节假日),教师需要使用教学场馆和设备,必须提前向教务科或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内。教学场馆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以便检查。

  四、校内一切教学场馆,原则上不对外租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租借,同时,须报告校保卫科,以便加强安全管理。

  五、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人教学场馆内,如发现可疑人员,教学场馆管理员或师生应及时报告保卫科进行处理。

  六、管理人员在每次关门前,应认真检查楼内各种设备、设施,清理各种人员,关好水、电、门窗。如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教学场馆需进行各种大型基建和维修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应与保卫科联系,办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协议后才能进入场馆施工。基建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对维修的设备、器材、物品的安全负责。

  八、租赁使用教学场馆应由租赁单位向学校场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会同校办、总务科负责人签字,再到学校财会室缴纳租金和押金后,方可使用场地。

  九、出租方监督承租人按场地管理规定爱护场地及场地的一切设施。对违反管理规定者终止租赁。

  十、承租方享用场地及设施,并爱护场地及设施,服从场地管理人员安排,认真做好交接手续。

  十一、租赁完毕后。由出租方场馆值班人员和归口部门负责人验收无设施损坏后,退还押金(每次押金400元)。如有损坏,将按公物赔偿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场地租赁收费标准

  篮球场:150元/次       田径场:800 元/次

  体育馆:800元/次;    会议厅:1200元/次

  足球场:800元/次;    教 室:150元/次·间;

  工会活动室:400 元/次;

  其他场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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