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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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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发挥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学校民主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学校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保证各项工作协调运转,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构成:

  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工会主席、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教导处成员、总务后勤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数额为单数,改选与工会改选同步。

  第三条: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和文件精神,讨论、研究、落实各项工作,制订相关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

  1、事关学校教育工作全局性、长远性、发展性的规划;

  2、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部门设置,班子成员分工等;

  3、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固定资产的处置、行政经费使用、食堂师生餐费的使用情况;

  4、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

  5、讨论、决定学校先进个人和班集体的评选、表彰、奖惩等有关事项。

  6、审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需要反映的重大问题。

  7、听取、研究、考核、评价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教导工作、教科研工作、总务后勤工作、家长学校工作的计划与总结等。

  8、学校重大活动的安排;

  第四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一般每月集中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进行。

  第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讨论议题时,各委员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酝酿、充分发表意见。在进行表决时,赞成或者超过应到会委员和人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完整准确地作好每次会议内容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资料加以保存。

  第七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纪律

  1、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向校长请假并说明理由。根据议题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成员或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参加。

  2、校长主持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挥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广泛讨论,会议召开前,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会议内容、时间和议题。民主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内容或议题,由校长确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意见达成时做出决定,不能将主持会议的职责变成个人说了算的权力。若校长的意见确属正确,但集体又未达成一致,可稍缓议决;紧急事件,可暂按校长意见办理。在会议中,讨论、研究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答复后,待下次会议重新议定。对重大突出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校长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告。

  3、参加会议人员在会上不得谈事先未和校长汇报或沟通的议题。

  4、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厉处理。

  5、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在涉及时均应以学校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统一口径,不能随意或不负责任讲话。若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可向校长提出,但言行上不能与学校相背,使工作被动。

  6、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按上级关于回避的有关要求相关回避。

  第八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人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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