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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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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遵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依照《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纪律规定:
  一、学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拒绝邪教。如果有意散布反动言论,经教育不改者,视期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
  二、学生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凡被政法机关收审或判处的学生一律劝其退学。
  三、学生要团结进取。如有意散布消极言论或挑拨离间,破坏班级团结、损坏班级荣誉,干扰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轻者给予警告处分,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生要服从班团干部的领导。凡打击、陷害、挖苦、讽刺、刁难班团班干部或阻止班团干部行使正当工作权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要讲文明。严禁打架斗殴,凡先开口骂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互相扭打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受伤者医药、治疗费;组织打群架、持凶器斗殴或勾结社会不良青少年到校寻衅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打架斗殴造成伤害事故或触犯刑律的,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学生在校恃强欺弱、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时,视其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的处分。
  七、学生偷盗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劝其退学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学生必须尊敬师长、虚心接受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凡无理取闹和顶撞教职工者给予警告处分,有意恶语伤人甚至侮辱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九、学生尊重老师的劳动。凡在课堂上顶撞老师,带头起哄、故意闹事使课堂教学无法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课堂上看与当堂教学无关的书籍、报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学生衣着要朴素大方,端庄整洁。严禁染发,女生不得烫发,男生不得留各种长发怪发,不得歪戴帽斜穿衣,不得穿拖鞋、穿短裤、背心进入教室。违反以上要求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学生必须勤奋学习,扎实地掌握各门知识,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科作业。凡作文三次不交、其它学科作业合计十次不交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个月以上不交各科作业者劝其退学。
  十二、凡期中、期末考试及市区组织的有关统测无故不参加者;考试时舞弊或不交试卷者,给予警告处分,并以零分计算该科的成绩。
  十三、学生自习,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意外出,不准谈笑打闹,不准偷看与课程无关的报刊。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四、学生必须严守作息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旷课,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凡迟到、早退10次、旷课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迟到、早退20次、旷课3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缺课时间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劝其退学。(早操、课间操迟到缺席者按迟到、旷课对待)
  十五、学生不经老师和家长知晓在外或私自出走一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两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三天及以上者一律劝其退学。
  十六、学生在课外可以阅读的有意义的书刊,但传阅抄写低级庸俗的武侠小说、黄色糜乱或内容反动的书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十七、学生禁止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卡啦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室、网吧、台球室。凡学习时间或休息时间进入“三厅二室”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
  十八、就寝(包括午休)时,不准吵闹,不准进行打球运动,不准走象棋、打扑克、听收音机以及晚上长时间打手电筒照明等。凡因以上不良行为而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凡晚寝关灯以后在室内点蜡烛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凡在午休、晚寝后在校园内高声怪叫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住读生一律不准随意外宿(包括随意回家住宿)和留宿他人。未经班主任或宿舍管理员批准,私自外宿或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十、住读生不按时到寝室就寝而在校内及周边玩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玩至深夜翻越院墙、门窗进入室内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
  二十一、男女学生要相互尊重,男生不得侮辱女生。未经组织批准,男、女生不得私自到对方宿舍玩耍。违反以上要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二、学生必须自觉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树立远大理想,培养高尚情操。在学习期间凡谈情说爱主动一方(如主动写信、发短信或邀约对方、干扰他人学习和生活)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被动一方视情节轻重或批评教育或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三、学生应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准在校内吸烟和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四、学生不准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五、学生应爱惜粮食,吃不完的饭菜应倒入指定的位置。凡公开随地倒泼饭菜者,责令其打扫干净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六、学生就餐要严守就餐纪律,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的安排,尊重厨工的劳动。凡与厨工无理取闹或不按顺序排队、就餐(如插队、拥挤、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七、学生要有节约电、水意识,禁止浪费,寝、教室及卫生间发现长明灯、长流水嘴(有特殊需要的除外),一次给予相应的责任人从以警告处分。
  二十八、学生必须爱护公物,不得损坏路牌、门窗、桌凳、床铺、灯具、水电设施及花卉树木等一切公共财物。无意损坏都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
  二十九、学生必须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凡乱停乱放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凡乱涂画损坏墙壁、门窗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随地乱扔纸屑、废物者除责令其清检干净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凡由于乱泼乱倒堵塞管道者除令其参加清理劳动外,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十、学生在校注意安全。凡翻越高层楼道的护栏、门窗及爬至屋顶面玩者给予警告处分。凡私自改接线路、私安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凡私自外出到河塘游泳玩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劝其退学。
  三十一、学生进出校园要佩带统一的标志(如出入证等),服从门卫的统一管理。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十二、学生对学校统一配发的桌凳、床铺及有关物品要按统一编号妥善保管使用。若私自调换造成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十三、学生要养成劳动的习惯。凡无故不参加劳动或不服从老师、卫生管理员及学生干部的指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让其补做一次劳动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十四、学校统一的集会或集中学生,要做到快齐静,无故不参加或破坏会场秩序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十五、学生违反校纪给予的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5个等级,再犯者依据前一次处分等级并根据再犯错误的性质可给予升级处分。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分管领导协同年级组长、班主任确定到政教处备案。记过以上的处分由行政会集体研究确定。劝其退学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十六、处分违纪学生既要从速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又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要帮助违纪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违纪学生若认错态度好,并及时交待问题的可减轻处分;若认错态度不好,并订立攻守同盟的,记入学生档案,根据错误性质可采取适当形成组织学生讨论,以敬效尤。
  三十七、学生受处分满一学期后,可由本人写出取消处分的申请,经全班学生讨论、班主任提出意见交校行政行研究决定,对确有进步者可以批准取消处分,并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三十八、凡我校正式招收的在籍学生以及借读生等都应遵守条例。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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